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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

作者:admin  点击数:114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/4/7

【标题】 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

【时效性】 有效

【颁布单位】 卫生部

【颁布日期】 860918

【实施日期】 860918

【失效日期】

【文号】

【名称】 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

【题注】 规定

急诊抢救是医疗工作的最前线。卫生部对急诊抢救工作作过必要的规定,各地 也做了不少工作。取得了一定的成绩。但是,急诊抢救仍然是我们医疗卫生工作的 薄弱环节,亟待加强。为此,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,补充规定如下:

一、凡急诊抢救病人,不受划区医疗限制。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、科室、医 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,坚决杜绝院间、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的现象。

二、为切实落实和坚持首诊负责制,要合理分流急诊抢救病人,防止某些医疗 单位负担过重。各地要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能有效协调急诊抢救的组织指挥系统和 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单位作用的急救网。

三、抢救急、危、重病人,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。因首诊医院病床、设备 和技术条件所限,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,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 联系获允,对病情记录、途中注意事项、护送等,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。

四、要提高急诊分诊质量。关键是提高分诊人员的素质。要把医德医风端正, 责任心强和具有相当临床经验的人员放到分诊岗位上。分诊要做到迅速、果断、正 确,有利于争取抢救时机。

五、要加强急救中心(站)的建设,充分发挥他们在院外、现场急救和协调当 地急诊抢救工作中的作用。急救中心(站)要人、车配套,做到有医、有药、有设 备。

六、各医院急诊科(室)的设施和一切制度、规定,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 取抢救时机。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,不能因为强调挂号、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 机。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,应立即直送手术室。

七、各级医疗单位要按照卫生部(84)卫医字第36号关于 加强急诊科( 室)建设方案 的要求,建设急诊科室,尤其要落实人员和必要的设备。

八、从事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人员,必须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 想,端正医德医风,改善服务态度。有急诊抢救病人,值班医生、会诊医生必须亲 自检查病人,观察病人,然后决定处理。

九、要加强对急诊抢救工作的领导。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医疗单位 的急诊抢救工作,发现问题,及时改进,堵塞漏洞。要关心急诊抢救医务人员,争 取为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和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,以保障他们的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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