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标题】 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
【时效性】 有效
【颁布单位】 卫生部
【颁布日期】 890111
【实施日期】 890111
【失效日期】
【文号】
【名称】 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
【题注】 办法
一、标准 1.政府重视,各有关部门能密切配合,县防盲指导组能充分发挥作用,制订 了全县防盲工作规划并付诸实施。 2.防盲机构健全,县医院可以独立开展并指导全县的防盲治盲工作。中心乡 卫生院能开展眼病防治工作。 3.把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县、乡、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工作日程,纳 入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目标。 4.对全县盲人进行调查、建卡,对可治盲人开展普治工作。经治盲人数要占 现有可治盲人数的60%以上或白内障盲人的70%以上。 5.普及眼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。
二、申报评定办法 根据上述标准,先由县卫生局及县防盲指导组自己评议。经过自评认为全面达 到防盲先进县标准者,经地、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 局及防盲指导组评审并组织检查验收。对评审、验收合格者,应写成书面材料报送 全国防盲指导组评议,最后由卫生部批准并发给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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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公安备1410280200050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