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 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(试行)> 文章内容

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(试行)

作者:admin  点击数:383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/4/7

【标题】 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(试行)

【时效性】 有效

【颁布单位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

【颁布日期】 891019

【实施日期】 891019

【失效日期】

【文号】

【名称】 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(试行)

【题注】 规定

气功疗法是一种主要通过自我锻炼来疏通经络、调摄心神、平衡阴阳气血而达 到祛病强身的医疗保健方法,是中医医疗保健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。近几年来,由 于医疗保健需求量的增加,气功疗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,使这一传统的方法得 到普及和推广,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。但是,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 ,法规不健全,对已有的法规贯彻执行不严,致使目前气功医疗秩序比较混乱,特 别是在 发放外气 为患者治病方面问题更为突出,一些人借机夸大气功作用,甚 至欺骗群众,牟利发财,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。 为了加强气功医疗的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气功医疗的健康发展,特做如 下规定:

一、本《规定》所管理的范围是对他人传授或使用气功疗法开展的医疗活动。 硬气功、武术气功、特异功能等不列入本《规定》管理范畴。

二、凡在公共场所讲授、传授气功疗法者,要向讲授、传授活动所在地的县( 区)级中医药、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传授的功法、内容、疗效、形式、收费等事项,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。传授气功疗法,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,防止出偏和发生事 故。

三、凡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气功医疗活动者,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《 中医师、士管理条例》和卫生部有关规定,必须取得医师、医士资格,并具有气功 医疗技能。

四、凡运用 发放外气 为他人治病者,除取得医师、医士资格外,还要向所 在地的地(市)级以上中医药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。对其申请治疗的病种,由受理 机关在指定的地(市)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三十例同一病种的临床疗效验证,经统 计学处理和有关专家认定确有疗效后,方可到当地地(市)级以上中医药、卫生行 政部门审批注册,领取《气功医疗许可证》,并严格按指定病种执业。《气功医疗 许可证》由审批机关印发。

五、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符合本《规定》第三、四条的人员从事气功 医疗活动。凡运用气功进行治疗的病例,必须建有完整的病历,以便总结和检查。

六、一切非医疗卫生单位(含部队),不得擅自开展气功医疗活动;医疗卫生 单位不得聘用不符合本《规定》的人员从事气功医疗活动。

七、气功医疗收费要合理,各地中医药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 定出切实可行的收费标准,严禁滥收费。

八、对气功医疗的宣传报导,必须尊重科学,实事求是,正确引导,不得夸大 猎奇,更不能带有迷信色彩。有关气功医疗的广告须经中医药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。 九、凡出国对他人传授或使用气功疗法进行医疗活动者,应符合本《规定》的 有关条款,并按出国审批权限报经国家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中医药、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。

十、凡违反本《规定》者,由中医药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、公安等部门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、罚款、停业整顿、取缔等行政处罚。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。

十一、本《规定》下达之前已开办的气功医院、门诊部、诊所、个体开业人员 以及以各种名义进行气功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,均要按本《规定》的要求重新申 报、登记、审批,凡不符合规定的,要予以取缔。目前暂不再审批开设独立的气功 医疗机构。

十二、本《规定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
十三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。

十四、本《规定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分享到: 更多
Copyright © 2017-2020 www.lfjxzyyy.cn All Rights Reserved. 吉县中医医院 版权所有
地址: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新华东街186号 电话:0357-7922534
ICP备案号: 晋ICP备2021007048号-3 晋公安备14102802000508号